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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专家答疑丨不可错过的电气疑难问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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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规》GB50016-2014 问题

1. 第 10.1.10 条 3 款:“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 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如何执行?。“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如何界定?

意见:

1) 条文由来:据向规范编制组成员了解,本条规定是全国多地消防部门根据不少火灾案例,当配电间(电缆竖井)着火时,消防配电线路(NH 型耐火电缆)也被烧断,影响灭火救援而提出。

2) 根据实验结果,NH 型耐火电缆在 800℃火焰下,只能维持通电 20min,远远不能满足《民规》重要消防设备 180 min 的火灾时持续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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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设计责任重大,电气设计不应因造价因素违反规范要求(特别是开发商住宅项目)。当不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 敷设消防配电线路的 电缆井、沟或 电缆槽盒应 与其他配电线路 分开设置(可在竖井内采用与墙体耐火极限相同的耐火电缆槽盒或可拆卸式防火隔板隔断)。变电所内的电缆沟可不分设(难以实施,如火已烧到变电所,开关电器等也无耐火性能)。

4)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并非专指氧化镁电缆,只要能满足火灾条件下,950 ℃持续供电180 min 的要求均可。

2. 第 10.1.6 条条文说明中的消防与非消防负荷“分组方案”如何执行?如采用分组方案,客梯电源如何设置?

意见:

1) 本条是消防部门提出,原意是在灭火救援时,消防队员可在低压配电室直接、方便地手动操作总开关切除所有非消防电源,而不会将消防电源一并切除。

2)“分组方案”为规范条文说明中的推荐性指引,且新《火规》中对非消防电源的切除要求是根据火灾的部位和发展情况而定,如普通照明、客梯、生活水泵等,并非简单地当火灾确认后立即切除。因此,分不分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在二、三线城市消防队员专业素质相对不高的中小项目

宜采用分组方案(简单、直接切非);在设有多个变电所的大型项目且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完备的项目可不采用分组方案。

3) 当采用不分组方案时,只要满足《火规》消防联动控制切除非消防电源的要求,并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将消防负荷与其他负荷分开设置,即可满足规范要求。

4) 当采用分组方案时,客梯、生活泵宜由消防母线供电。

3. 变配电所内能否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意见:

《建规》第 8.3.9 条【注 1】明确可以。但由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动作后,会在电气装置上形成水珠,造成短路或设备报废等次生灾害,因此变配电所内不建议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4. 第 10.1.10 条第 2 款条文说明,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是否不能穿阻燃 PVC 管?

意见:

消防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 不可采用塑料管。《火规》第 11.2.3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可以穿 B1 级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两者不要混淆。

2

新《火规》GB50116-2013 问题

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问题。

1)是否所有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都要设置?

3)能否采用电力监控系统兼作消防设备电源监控?

3)监控点如何设置?

4)疏散通道的常闭防火门是否需要监控?

意见:

1) 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为火灾预警系统,其设置与否与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无关,应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设置。②根据《火规》主编丁宏军总工贯标时的说明,剩余电流式探测器主要是用于对电

气线路绝缘和安装质量的检验,测温式探测器主要是监测配电设备接头的发热,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重点。因此,监控点设置建议如下:

在楼层(或防火分区)一般照明、应急照明、空调末端风机配电总箱进线处设剩余电流式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在大容量配电柜(箱)进线和大容量设备配电出线回路电缆接头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在大型建筑或超高层建筑低压配电室电缆沟及电缆槽盒、水平及竖向主电缆槽盒内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并采用接触式布置。

2)关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和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火规》第 3.2.3、3.2.4 条供规定“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附录 A 有关信息的功能”

(附录 A 表 A 中对防火门、消防电源的状态要求监控)。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为“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即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项目 均 应设置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和防火门监控系统。

3)关于能否采用电力监控系统兼作消防设备电源监控问题: 建议 独立设置。

原因一是消防控制室需要监测的只是消防设备的主、备电源状态,而电力监控系统监测的点和电量参数多,不利于对消防设备电源的有效监管;

二是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三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方向是采用各类定型产品对消防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可简化系统,提高系统的整体可靠性。

4)关于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监控点的设置:建议设于所有消防供电系统双电源自动切换箱 S ATS 前主、备电源端 ,也可在 S ATS 后端增设监控点。

5)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监控点的设置:疏散通道上的所有常开、常闭防火门均要求监控(监视)

6. 关于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

1)应急照明灯能否采取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2)汽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车行还是人行方向?

意见:

1)应急照明灯可以采取切断电源方式强制点亮。

2)汽车库疏散指示方向是按人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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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4m ~100m 高度范围内的住宅建筑户内是否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

1)《建规》第 8.4.2 条规定,“54 米~100 米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器”。“宜设置”表示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规范所指的“条件”非指造价因素。

2)《火规》第 7.2.1 条第 1 款规定,“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地 3~6章的规定”。因此,住宅建筑不例外,只要 设 有消防控制室 (集中报警系统)就应 设置这两个系统(包括纯住宅只有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设有防火门的情况)。

8. 住宅建筑火灾声光报警器以及广播的设置。

意见:

1)住宅建筑不需设“光”警报器。声报警器应具有语音功能,并可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直接启动。 当住宅建筑设有火灾应急广播时,声报警器可不具有语音功能。

2)住宅建筑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 A 类系统时,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的设置应符合《火规》第 7.6 节要求。其特殊要求主要是,

①可由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直接启动( 可通过总线启动)

②功放应设置在首层,并应具有消防电话插孔(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功放可集中设于消防控制室)。

9. 排烟机房内电源切换箱是否能向本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供电(如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集水井排水泵等)。

意见:可以。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相关条款

10. 第 11.0.12 条,如何设置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机械应急启泵功能?

意见:

此条文是从国外引入,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时消防设备电源正常,但由于电气控制二次回路故障而不能启动。目前市面上已有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泵装置,其原理是采用手动机械装置,强制合上接触器主触头。

11. 第 9.2.1 条第 2 款,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排水泵是否应按照消防设备供电?是否可以按 1 处起火原则,仅计算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排污泵容量即可?

意见:

1)地下室排水泵(污水泵)是防止灭火时供配电装置及消防设备被水淹的重要设施, 应按消防设备供电。

2)其负荷计算至少应满足火灾及其四周防火分区的排水泵同时工作的容量需求。

4

供配电系统方面问题

1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 3.0.9 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如何理解,是要从发电机开始就要分开吗?

意见:

1)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贯标时意见,“应急供电系统”是指从电源端(发电机)至整个配电系统。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的“应急供电系统”是对安全性负荷(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不需采用“应急供电系统”供电。

3)民用建筑中国家级会堂、广播电视台、特甲等剧场、特级体育场馆及其他建筑的照明、工艺和计算机系统用电等特别重要负荷,可采用两路电源加 UPS方式供电。

13. 目前民用建筑的计算负荷比实际使用的负荷大得很多,很多建筑大 50%,造成大量铜资源的浪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意见:

全国建筑电气学会正在对各地、各类建筑物的实际运行能耗进行调研。目前具体项目设计时,可根据同一地区同类建筑的变电所实际运行数据进行调整,并无规范规定单位面积负荷计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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