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图示】。
〖注释〗
本强制性条文的理由是根据空气流动原理,必须要有补风,才能有效地排除烟气,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人员的进入。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面积小于500m²的房间,由于这些场所的面积较小,排烟量也较小,可以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要求,为了简便系统管理和减少工程投入,本标准规定可不用专门为这些场所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图示】。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注释〗
1. 本强制性条文的强制理由是如果补风量过小,就不能达到设计的排烟量;同时要求补风应直接从室外引入。根据实际工程和实验,补风量至少达到排烟量的50%,才能有效地进行排烟。
2. 当补风系统用于多个防烟分区时,常闭机械补风口应根据着火的防烟分区自动开启。
4.5.4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图示】。
4.5.5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注释〗
如4.5.4图示a所示,机械排烟口1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相邻的防烟分区内,当二者联合动作排烟时,由于挡烟垂壁的作用,已将冷热气流隔开,故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不受限制;但对于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来说,由于它们处在同一防烟分区内,因此,当机械排烟口2与机械补风口联合动作排烟时,补风口的水平位置与垂直安装高度都受限制。
〖注释〗
如4.5.4图示b所示,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同一防烟分区时,要求补风口必须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并与排烟口保持尽可能大的间距;机械排烟口与机械补风口设置在同一空间相邻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置高度、位置不受限制。
4.5.6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图示】。
〖注释〗
一般场所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为了减少送风系统对人员疏散的干扰和心理恐惧的不利影响,规定其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图示1】,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图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