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5-2003)规定:
(1)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10%。
(3)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4)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
2.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规定,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为±5%。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3)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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